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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教育局关于2011年秋季特殊教育招生工作意见
字号:[ ]    浏览次数:1913    发布日期:2011-05-04    编辑:福州盲校

    
各县(市)区教育局及特教学校;福州市盲校、福州市聋哑学校、福州市星语学校:

  针对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实施的特殊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切实做好2013年我市适龄残疾儿童招生入学工作,进一步提高残疾儿童入学率,保障残疾儿童受教育权益。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组织入学

  1.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密切与当地残联的联系,切实摸清残疾儿童的底数和残疾状况,认真做好残疾儿童少年的新学年的组织入学工作。要利用好暑期这个黄金时间,抽调行政干部和学校教师组成工作组进村入户,加强政策宣传和组织动员,宣传党和政府对残疾儿童少年教育的优惠政策,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督促和指导家长送残疾儿童入学,确保有接受教育能力、生活能自理的残疾儿童少年都能到校接受义务教育。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对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开展居家教育服务。

  2.针对残疾儿童少年的残疾类别、轻重程度,有针对性地安排入学。对残疾程度较低,能够适应普通教育教学的残疾儿童,要就近安排到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或者普通班随班就读,尽可能地实现融合教育。对残疾程度较重,无法适应普通教育的残疾儿童,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确保残疾儿童都能够接受最适合的教育。2013年,马尾区、罗源县、闽清县应设立特教学校或在普通学校设立特教智障(含自闭症)班,也可以通过与临近的县(市)、区教育局沟通协调,将本县(区)残疾儿童安排到临近特殊教育学校就学。设立特教班的普通学校,可以向当地编制部门申请按政策增加编制,也可以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按政策增加生均公用经费,对普通学校主要承担残疾儿童少年教育任务的教师给予适当的岗位补助,其工作列入绩效考核内容。

  二、招生对象

  1.福州市盲校向各县(市)、区及平潭综合实验区招收年满7-15周岁(1998年8月31日至2006年8月31日出生)的适龄盲童(含低视力儿童)。同时面向各县(市)、区招收推拿专业职专班(矫正视力在0.3以下,视野<10°的视障生)高一新生。

  2.福州市聋哑学校向五区和长乐、永泰、罗源、闽清、连江五县(市)招收年满6-15周岁(1998年8月31日至2007年8月31日出生)的适龄聋哑儿童。同时面向各县(市)区招收计算机网络管理与维护、美术绘画以及工艺美术专业职专班高一新生。各县(市)区的聋哑初一学生全部到福州市聋哑学校就读。

  3.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长乐市、连江县、永泰县特教学校面向本县(市)区招收智障及自闭症儿童入学。福清市、闽侯县特教学校面向本县(市)招收智障、自闭症及聋哑儿童入学。招收自闭症儿童人数较多的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单独编班。连江县特教学校面向本县(市)招收学前班智障儿童入学。县(市)、区特教学校招生对象的年龄由招生学校的主管部门确定。

  4.有条件的特教学校应向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延伸。

  5.各县(市)区均应积极动员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少年到普通小学随班就读。

  上述具体招生名额见附件1。

  三、入学办法

  1.在前期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各县(市)、区教育局应将“福州盲校新生登记表”(附件二)、“福州市聋哑学校新生登记表”(附件三)复制后发给适龄的盲、聋学生家长填写并加盖公章。

  2.盲生报名应持上述登记表、县级以上医院体格检查表、户口簿、预防接种证、残疾证、相片4张,于2013年8月15日(星期四)上午8:30到福州盲校报名(地址:福州市仓山区首山路110号,电话:83563740,18950385357或18950387152)。

  3.聋生报名应持登记表、县级以上医院体格检查表、听力检测表、户口簿、预防接种证(小学)、残疾证、身份证(初高中)、毕业证(初高中)、学籍卡片(初高中)、相片4张,于2013年8月15日上午8:30到福州市聋哑学校报名(地址:福州市鼓楼区西洪路坊下15号,电话:83714859、83776697、83792200-810)。

  4.智障学生入学报名时间及要求由各县(市)区教育局确定。

  5.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办法。具备“三证”(父母双方身份证和原籍户口簿;居住半年以上的暂住证;父母一方的劳动合同或营业执照)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申请入学时除了要带本地学生入学所需的所有材料外,还需带上述“三证”。如要求中途插班或超龄入学的还应出具原就读学校的学籍证明。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后,统一管理、统一学籍、与本地学生一视同仁,对完成学业的学生发给相应的毕业证书或证明。

  四、其它事项

  1.福州市盲校、福州市聋哑学校的职业中专学制均为三年。特教学校的职业中专要根据“面向社会、面向就业”的原则确定劳动技能和职业教育教学内容,真正使学生受益。

  2.全市公办特殊教育学校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特殊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榕政综[2009]133号)的免费政策,免收学杂费、书本费、寄宿生免收寄宿费,并按政策对学生进行生活补助。

  3.各县(市)区特教学校、特教班的招生办法按各县(市)区教育局制定的招生办法执行。

    
    福州市教育局

  2011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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