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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盲校岗位设置实施方案附件
字号:[ ]    浏览次数:3898    发布日期:2009-08-28    编辑:福州盲校
 
福州市盲校
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进一步推进学校聘用制改革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做好我校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的设置、聘用和管理工作,根据《福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专业技术岗位设置
第二条  范围对象:学校在编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原则详见《福州市盲校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第四条  专业技术岗位类别。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
第五条  专业技术岗位总量与结构比例。
根据榕人专[2009]148号《关于同意福州市盲校岗位设置方案的批复》精神,首轮聘用(2009年8月至2012年7月),根据福州市人事局核定的我校专业技术岗位数,我校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如下:
我校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分为三组:语文组,数学组,综合组。其中语文组捆绑政治(思品),历史,地理。数学组捆绑定向行走,综合康复。综合组包括:按摩,计算机,物理,化学,英语,体育,音乐,美工。岗位具体设置:
副高级岗位5个,其中五级1个,六级2个,七级2个。(不分学科)
中级岗位21个,其中语文八级2个,数学八级3个,综合八级1个;语文九级3个,数学九级3个,综合九级3个;语文十级2个,数学十级2个,综合十级2个。
初级岗位3个,其中语文十一级1个,数学十一级1个,语文十二级1个。
第三章  岗位职责(详见岗位说明书)
第四章     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条件
第六条  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2、具有良好的品行;3、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5、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6、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第七条  资格条件与业务条件
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条件综合考虑教学水平、对学校贡献等因素,体现教育教学、教研教改、班主任或管理工作等方面的成就和贡献。各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聘用时,在必须具备“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的基本条件”的前提下,还必须具备各个等级内部细分的聘用条件。
1、专业技术五级岗位
①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学历、教师资格,具有小学中高级教师或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符合小学中高级教师或中学高级教师的基本任职条件,且任现职4年以上;
②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水平和教育教学水平,能够担负五级所应承担的专业技术工作;
③具备良好的师德修养。近三年来,无违背教师职业道德的言行;
④能服从组织安排,完成学校安排的工作量,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
⑤符合学校人事聘任的其他要求。继续教育学分符合相关规定。
(注:相当于班主任工作是指教师担任中层以上干部、主任助理、团委正副书记、年段长、生指组人员、生管组人员、教研组长、实验组长、鉴定站办公室主任、图书馆馆长等职务及完成学校兴趣小组活动和课外活动的体育音乐美术教师。以下相同)
2、专业技术六级岗位
①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学历、教师资格,具有小学中高级教师或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且任小学中高级教师或中学高级教师2年以上;
②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水平和教育教学水平,能够担负六级所应承担的专业技术工作;
③具备良好的师德修养。近三年无违背教师职业道德的言行;
④能服从组织安排,完成学校安排的工作量,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含合格);
⑤符合学校人事聘任的其他要求。继续教育学分符合相关规定。
3、专业技术七级岗位
①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学历、教师资格,曾聘任小学高级教师或中学一级教师6年以上,具有小学中高级教师或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②具备良好的师德修养,完成学校安排的工作量,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水平和教育教学水平,能够担负七级所应承担的专业技术工作;
③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含合格);
④符合学校人事聘任的其他要求。继续教育学分符合相关规定。
4、专业技术八级岗位
①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学历、教师资格,具有小学高级教师或中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且任现职4年以上;
②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水平和教育教学水平,能够担负八级所应承担的专业技术工作。
③能服从组织安排,完成学校安排的工作量,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含合格);
④具备良好的师德修养。近三年无违背教师职业道德的言行;
⑤符合学校人事聘任的其他要求。继续教育学分符合相关规定。
5、专业技术九级岗位
①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学历、教师资格,具有小学高级教师或中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且任现职2年以上;
②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水平和教育教学水平,能够担负九级所应承担的专业技术工作;
③具备良好的师德修养。近三年无违背教师职业道德的言行;
④能服从组织安排,完成学校安排的工作量,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含合格);
⑤符合学校人事聘任的其他要求。继续教育学分符合相关规定。
6、专业技术十级岗位
①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学历、教师资格,具有小学高级教师或中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②能服从组织安排,完成学校安排的工作量,具备良好的师德修养,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水平和教育教学水平,能够担负十级所应承担的专业技术工作;
③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含合格)。
④符合学校人事聘任的其他要求。继续教育学分符合相关规定。
7、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
①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学历、教师资格,具有小学一级教师或中学二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任现职2年以上;
②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水平和教育教学水平,能够担负十一级所应承担的专业技术工作;
③具备良好的师德修养。近三年无违背教师职业道德的言行;
④能服从组织安排,完成学校安排的工作量,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
⑤符合学校人事聘任的其他要求。继续教育学分符合相关规定。
8、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
①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学历、教师资格,具有小学一级教师或中学二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②能服从组织安排,完成学校安排的工作量,具备良好的师德修养,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水平和教育教学水平,能够担负十二级所应承担的专业技术工作;
③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含合格)。
④符合学校人事聘任的其他要求。继续教育学分符合相关规定。
第五章  岗位聘用与管理
第八条  竞聘岗位原则:
学校在核定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内,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在个人申请的基础上,按照“公平竞争、择优聘用”的原则,开展竞聘上岗工作。
第九条  竞聘考核:
若符合相应岗位等级聘用基本条件、资格条件和业务条件的人数众多,出现竞聘人数多于岗位空缺数时,岗位设置管理领导小组将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考核近三年的个人实绩,如年度考核、荣誉等,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予以聘用。考核内容与分值如下:
①荣誉分:获校级综合先进加考核分2分,市教育系统综合先进加考核分4分,市政府综合先进加考核分6分,省级综合先进加考核分8分,国家级综合先进加考核分10分;(单项先进按综合先进降一级定分;就高取一项,同一级别先进不累计加分)
②年度考核分:年度考核优秀每年加考核分6分,合格每年加考核分5分,不合格当年不给分。
③任职年限分:每一个细分等级必须符合规定任职年限,在此基础上,每多一年加考核分10分(本条不限“近三年”)。
⑤论文论著分:任职以来校级汇编每1篇加2分,市级汇编每1篇加3分,CN级论文(指符合高级讲师职称评定要求的论文、汇编,不含增刊、副刊、专刊、专辑、报纸等)每增加1篇加考核分5分。(本条不限“近三年”)
(注:以下情况视同一篇CN:正式出版的教材、论著、译著等编写达三万字以上;具有中级职称的专业教师掌握本专业所必须的职业技能,取得高级以上技术等级证书;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教师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师以上技术等级证书;公共课教师取得和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相关的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⑥直接指导学生参加全国、省市职业技能大赛获奖分:指导学生获国家级一、二等、三等奖的,指导老师得考核分7分;指导学生获省级一、二等奖、三等奖的,指导老师得考核分5分;指导学生获市级一、二等奖、三等奖的,指导老师得考核分3分。(就高取一项,多项获奖不累计加分,下同)。
(注:专业教师个人参加全国、省市职业技能大赛获奖参照“直接指导学生参加全国、省市职业技能大赛获奖分”执行。)
⑦公开课分:参加校级组织的公开课且获得好评者得考核分1分,参加市级组织的公开课且获得好评者得考核分3分。(1年内多次参加不累计加分,就高取一项,多项获好评不累计加分)。
⑧职务分:校级领导每年加考核分4分;中层干部每年加考核分3分;各处室干事,教研组长,班主任每年加考核分2分,其他双肩挑职务人员每年加考核分1分。
若出现两人以上考核分相等,则增加工龄,考勤等项目,由岗位设置管理领导小组成员投票决定聘用人选。
第十条  首轮聘任特别条款:
首轮聘任起止时间:从2009年8月至2012年7月;
首轮聘任业务考核截止时间:2006年9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
首轮聘任符合聘用基本条件、资格条件和业务条件者优先聘用,若各细分等级还出现岗位空缺,2009年8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退休的教师可适当降低该细分等级的任职条件,按退休的先后顺序予以聘用。这些老师退休后出现的岗位空缺,由符合竞聘条件的人员本人申请,经学校岗位设置管理领导小组审核、领导班子认可、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可按时替补。
第十一条  聘用组织。学校成立岗位设置管理领导小组及岗位设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聘用考评委,具体名单见《福州市盲校岗位设置实施方案》,主要职责:根据学校制定有关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责、评价标准,以及工作性质等,对每一位专业技术人员的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并量化分值,最后将个人评价情况及量化结果提交学校领导班子;提出学校人员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事项的意见,报学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及其岗位职务。
第十二条  聘用程序详见《福州市盲校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第十三条  聘约管理。学校与受聘教师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受聘岗位职责要求、工作条件、工资及福利待遇、聘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以及聘用合同期限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四条  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当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做出相应变更。学校原则上每三年进行一次岗位聘用工作,教师岗位聘期一般为3年,在聘期内达到高一级岗位资格和业务条件者,经本人申请,在有空余岗位数且得到上级批准的情况下,可在次月经学校岗位设置管理领导小组会认定后直接聘上新的岗位。
第十五条  岗位考核。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以聘期考核为主。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和聘用合同的情况,重点是工作业绩,实行师德师风考核一票否决制。考核成绩记入档案,作为岗位变动、奖惩和续聘或解聘的依据,聘用合同期满前,严格进行聘期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及时做出续聘、岗位调整或解聘的决定。聘期考核基本合格者在下个聘期只能申请与前一聘期同级及以下的岗位,聘期考核不合格者只能申请比现聘岗位低的岗位。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9年8月起试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方案及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方案及细则执行。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岗位设置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2:
福州市盲校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及聘用管理工作,建设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为学校教学科研工作提供有力的保障,根据《福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
第二条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教师以外的其他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主要包括工程技术、教学实验、图书资料、档案管理、医疗卫生、网络管理等专业技术岗位。
第三条  岗位设置原则。从学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实际出发,统筹兼顾,优化结构,协调发展,有利于人才培养质量的不断提高,保障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数量。根据我校实际情况,我校暂未设置其他专业技术岗位。
第五条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根据我校实际情况,我校暂未设置其他专业技术岗位。
第三章  岗位职责与基本任职条件
第六条  岗位职责(详见岗位说明书)。
第七条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国家规定的相关职业资格准入条件。
第四章  岗位聘用基本条件
第九条  基本条件:(1)遵守宪法和法律;(2)具有良好的品行;(3)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第十条  八级岗位聘用的基本条件: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4年,专业技术工作任务饱满,服务质量良好,圆满履行了岗位职责,上个聘期考核为合格。
第十一条  九级岗位聘用的基本条件:中级任职满2年,上个聘期考核为合格。
第十二条  十级岗位聘用的基本条件:通过规定的评审程序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上个聘期考核为合格。
第十三条  十一级岗位聘用的基本条件:在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3年,工作表现积极,上个聘期考核为合格。
第十四条  十二级岗位聘用的基本条件:经过考核,被认定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五条  员级岗位聘用条件:具有其他专业技术员级(十三级)岗位的任职能力。
第五章  岗位聘用与管理
第十六条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按照学校人员聘用制的有关规定进行招聘和实施聘用管理。
第十七条  新到校工作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按所具备的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能力聘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并执行所聘用其他专业技术最低等级岗位工资。
第十八条  聘期内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的,相应执行所聘用专业技术职务最低等级岗位。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9年8月起试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岗位设置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3:
福州市盲校
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管理人员队伍建设,进一步推进学校聘用制改革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做好我校管理岗位的设置、聘用和管理工作,根据《福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管理岗位设置
第二条  管理岗位设置原则。按照学校事业发展的总体目标,科学合理地设置管理岗位。在遵循学校岗位设置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坚持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原则,坚持规范管理,逐步到位原则。
第三条  管理岗位类别。管理岗位是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包括校级领导岗位和职员岗位。
第四条  管理岗位总量。根据福州市人事局核准的岗位总量、教师岗位数和管理岗位占总岗位数的比例要求和学校实际工作需要,综合确定全校管理岗位3个(不定级),占岗位总量的7.69%。
第三章  管理岗位职责与聘用条件
第五条  管理岗位的岗位职责详见《岗位说明书》。
第六条  基本条件。(1)遵守宪法和法律;(2)具有良好的品行;(3)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5)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第七条  管理岗位的任职条件:九级职员须在十级职员岗位工作1年以上;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并具有一定的管理工作经验;每学年考核成绩均达到合格级别。
第四章  岗位聘用与管理
第九条  学校在核定的管理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内,按照岗位设置方案,遵循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开展岗位聘用工作。
第十条  我校属未定级事业单位,校级领导职数为3个,校级领导原则上按专业技术人员聘用或按附设岗位聘用,其他职员按九级岗位聘用。
第十一条  聘用组织。学校成立岗位设置管理办公室,负责全校岗位聘用及审核工作。
第十二条  聘用程序,详见《福州市盲校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第十三条  聘约管理。学校与受聘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受聘岗位职责要求、工作条件、工资及福利待遇、聘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以及聘用合同期限等方面的内容。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当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做出相应变更。管理岗位聘期一般为三年。
第十四条  岗位考核。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以聘期考核为主。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和聘用合同的情况,重点是工作业绩。考核成绩记入档案,作为岗位变动、奖惩和续聘或解聘的依据,聘用合同期满前,严格进行聘期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及时做出续聘、岗位调整或解聘的决定。聘期考核基本合格者只能申请前一聘期同级及以下的岗位,聘期考核不合格者只能申请比现聘岗位低的岗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9年8月起试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岗位设置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4:
福州市盲校
工勤技能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工勤技能服务队伍建设,进一步推进学校聘用制改革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做好我校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聘用和管理工作,根据《福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工勤技能岗位设置
第二条  工勤技能岗位设置原则。按照学校事业发展的总体目标,科学合理地设置工勤技能岗位。在遵循学校岗位设置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坚持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原则,坚持规范管理,逐步到位原则。
第三条  工勤技能岗位类别。工勤技能岗位是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
第四条  工勤技能岗位总量。根据福州市人事局核定,综合确定全校工勤技能岗位7个,三级工勤技能岗位3个、四级工勤技能岗位4个,占全校岗位总量的17.95%。目前我校工根据福州市人事局核定数设置三级工勤技能岗位3个,四级工勤技能岗位4个。
第三章  工勤技能岗位职责与聘用条件
第五条  工勤技能岗位的岗位职责详见《岗位说明书》。
第六条  基本条件:(1)遵守宪法和法律;(2)具有良好的品行;(3)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第七条  技术工三级、四级岗位聘用条件。三级:在本工种四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通过市人事局工考办高级工技术等级考评,具有本等级工作基本理论、岗位工作技能。四级:在本工种五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通过市人事局工考办中级工技术等级考评,具有本等级工作基本理论、岗位工作技能。
第四章  岗位聘用与管理
第八条  学校在核定的工勤技能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内,按照岗位设置方案,遵循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开展岗位聘用工作。
第九条  聘用组织。学校成立岗位设置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岗位聘用及审核工作。
第十条  聘用程序,详见《福州市盲校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聘约管理。学校与受聘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受聘岗位职责要求、工作条件、工资及福利待遇、聘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以及聘用合同期限等方面的内容。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当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做出相应变更。工勤技能岗位聘期一般为三年。
第十二条  岗位考核。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以聘期考核为主。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和聘用合同的情况,重点是工作业绩。聘期考核基本合格者只能申请前一聘期同级及以下的岗位,聘期考核不合格者只能申请比现聘岗位低的岗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9年8月起试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岗位设置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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